蛋糕店注销跑路,储值卡里的钱怎么办?

蛋糕店注销跑路,储值卡里的钱怎么办?

预付式会员卡消费,本是为了省钱与便利,可一旦商家易主、店铺注销,卡里的余额就可能面临“打水漂”风险。遇到这种事儿,是自认倒霉,还是坚决维权?请看民二庭的这起案例。

基本案情

小花于2025年2月7日向老王个人微信转账500元成为老王经营烘焙店的会员,烘焙店另额外赠送小花90元、二张九折蛋糕券和四寸蛋糕一个。2025年2月8日小花购买蛋糕使用九折蛋糕券一张,消费250.2元,储值余额剩余339.8元。

后老王于2025年8月25日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内容:即日起扩店装修升级,预计工期一个半月左右,并承诺蛋糕正常接单。2025年9月3日小花向烘焙店预定蛋糕,老王均以“店面装修”“网线已断”等理由告知会员无法消费。2025年9月7日,老王告知小花店铺将于2025年10月1日正常营业。2025年9月28日后小花多次联系老王,均联系不上。

经小花查询,蛋糕店营业执照名称为巨野县某烘焙坊,登记经营者为陈某,但实际经营者和收款人为老王。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小花向相关部门投诉该烘焙店。投诉期间,小花发现烘焙坊注销了营业执照。小花立即提起诉讼,要求老王、陈某返还其预付款余额339.8元。

案件受理后,经法院工作人员多次调解,老王同意返还小花300元并当庭履行完毕,小花撤诉。

法官说法

预付式消费是消费者预先支付资金、后续享受商品或服务的消费模式,既便利经营者融资,也能为消费者带来实惠,已成为常见消费形式。但此类消费模式存在单方违约风险,“卷款跑路”“收款不退”等问题时有发生,尤其当经营者恶意注销公司逃避债务时,消费者权益易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未按约定提供服务的,应按消费者要求退回预付款并承担相应费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经营者允许他人使用其营业执照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使用其名义与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消费者请求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以其并非实际经营者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对其抗辩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 非因消费者原因返还预付款的,人民法院按下列方式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

(一)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折扣商品或者服务的,按折扣价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

(二)经营者向消费者赠送消费金额的,根据消费者实付金额与实付金额加赠送金额之比计算优惠比例,按优惠比例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

当事人就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折价作出对消费者更有利的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文字:付海心 图片:来源网络

原标题:《蛋糕店注销跑路,储值卡里的钱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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